蚌埠学院图书馆借阅管理规定

(院字〔2019〕64 号)

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,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,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。为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求,保护读者权益,依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(教高〔2015〕14号),制订本规定。

第一章  校园卡的办理与使用

第一条 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办理本校教职工和学生校

园卡。校园卡是读者入馆阅览和办理图书外借的唯一凭证。

第二条 读者应妥善保管校园卡。校园卡如不慎遗失,应及时到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办理挂失和补办,图书馆不负责校园卡挂失和补办业务。读者遗失校园卡未予挂失而产生的后果由校园卡所有者负责。

第三条 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。将校园卡转借他人、使用他人校园卡、或者使用伪造、涂改、作废的校园卡借书的,图书馆有权没收;由此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。

第二章  图书的借阅与归还

第四条 图书馆图书实行开架借阅,读者凭本人有效校园卡进入各书库查取书刊,在出入口办理借阅手续。请读者自觉使用代书牌,翻阅后不准备外借的图书,请按代书牌位置自行归架。

第五条 除中外文图书外,其它馆藏如工具书、现刊、过刊、报纸和内部资料等,只能在书库或阅览室阅览,一律不外借。

第六条 读者借阅图书册数与期限

(一)读者凭本人校园卡,教工每人每次可借图书30册,借期60天;学生每人每次可借图书20册,借期30天。

(二)图书借阅期满,读者确因工作和学习需要,可以到原书库、图书馆主页“我的图书馆”或移动图书馆“我的借阅”办理续借1次,续借期限教工30天、学生20天。

(三)读者所借图书必须按期归还,归还时请归还到图书所在馆藏地或者使用自助还书机归还。

(四)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者,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,经图书馆管理人员核实,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。

第七条 读者借阅图书逾期处理

(一)实行借阅图书逾期停借制度。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,图书馆将对借阅人采取停借措施,停借期限与最长超期天数等额。

(二)读者所借图书在寒暑假中到期者须在开学后一周(5个工作日)内还清,否则按逾期处理。

(三)读者到外地出差、实习,应及时归还图书或办理续借手续。逾期未还图书时,出示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,口头说明无效。

(四)借阅逾期一律到图书馆二楼读者服务部办理。遇有特殊情况,由读者服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。

第八条 读者办理借阅手续时应仔细检查所借图书,发现所借图书有勾画、撕页等损坏情况应立即声明,并提示书库工作人员作上标记。

第九条 读者因工作调动、毕业、休学、退学、入伍和短期学习等原因离校的,均需由本人或者担保人还清所借图书,方可签办离校手续。

第三章  书刊损坏与遗失处理

第十条 图书馆书刊资料是国有资产,未办理借阅手续,不得私自拿走,违者从重处罚。擅自带出书库属偷窃行为,违者从重处罚。

第十一条 读者遗失图书,原则上责令其购回原版本图书。确实无法购回的,视图书馆藏价值、复本量和损毁情况,按以下标准赔偿:

(一)中文图书:1979年(含1979年)以前出版的按原价的15倍赔款;1980年以后出版(含1980年)按原价的5倍赔款。另收取2元/册加工费。

(二)外文图书(原版):1980年以后出版(含1980年)按原价的10倍赔款;1979年(含1979年)以前出版的按原价的20倍赔款。另收取2元/册加工费。

(三)外文图书(影印):同1980年以后出版的中文图书。

第十二条 读者遗失期刊,原则上责令其购回原版本期刊。确实无法购回的,视图书馆藏价值、复本量和损毁情况,按以下标准赔偿:

(一)中文期刊:当年出版的期刊丢失一期,按全年各期订价之和赔款。合订本刊如有复本,按出版时间计算,参照图书的赔款倍率计赔。如无复本按上述办法计赔,再加倍赔款。

(二)外文期刊:原版期刊按原价的10倍赔款;影印、复制交流版期刊按原价的5-10倍赔款。

第十三条 办理赔款手续后2个月以内找到原书并归还的,所赔款项可凭原赔款收据如数退还。

第十四条 读者污损、撕毁图书,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,损坏严重者必须赔偿原书刊,无法赔偿原书刊按遗失书刊规定处理。同时,停止借阅权3个月,并通报所在单位,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。

第十五条 偷窃书刊者,除交回原书刊外,停止借阅权一学期,责令本人写检查,在图书馆宣传栏进行通报批评,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,情节严重者,报学校从严处理。

第十六条 读者损坏或者遗失图书一律到读者服务部统一办理,遇有特殊情况,由读者服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。

第四章  附则

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蚌埠学院图书馆借阅规定》(院字〔2007〕69号)同时废止。

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