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,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,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。
第二条 为促进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,指导和规范学校图书馆工作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(教高〔2015〕14号)第八条之规定,设立蚌埠学院图书馆工作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图工委”),并制订本章程。
第二章 机构
第三条 图工委由主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,图书馆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。
第四条 图工委设委员若干名,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、各二级学院负责人或学术带头人(专业负责人)以及学生代表组成。
第五条 图工委委员实行聘任制,每届任期三年,可以连续聘任。委员建议名单由副主任委员提出,经主任委员同意提交院长办公会,经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,由主任委员聘任。
第六条 图工委委员离职或因故不能担任此职时,由原所在单位及时推荐人选,通过选聘程序确定,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。
第七条 图工委日常机构设在图书馆综合部,负责接洽和处理有关事务。
第八条 图工委应定期召开会议(每年至少召开1次),必要时由主任委员(或委托副主任委员)约请相关委员召开专题会议。
第三章 职责
第九条 图工委负责对学校图书馆工作的咨询和协调。
第十条 图工委工作的主要内容:
(一)听取图书馆工作报告;
(二)讨论学校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大事项;
(三)反映师生对图书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;
(四)向学校和图书馆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;
(五)其他需要提交图工委讨论的有关事宜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原《蚌埠学院(筹)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章程》(院教字〔2006〕23号)同时废止。
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图工委负责解释。